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欽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欽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欽財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4月、7月、6月、6月、2年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32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2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16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4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7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4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2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74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於以99年度聲字第30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與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之部分併案換發指揮書更定執行等情,有各該法院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328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328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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