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袁姍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提出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報表編號:PLR2)。
二、聲請人前於98年間曾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每月還款5,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依前開協商履約中?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100年1月起迄今任職何處?有無兼職之情形?每月所得數額為何(包含各類獎金收入)?並請提出①在職證明文件、②自100年1月起至101年10月間由任職公司所出具之薪資明細表及③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到院(請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提出聲請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之兒子陳○騏最新之財產歸屬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及兒子陳○騏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1,950元、行動電話費1,000元、水費600元、電費1,450元、日常生活用品700元、醫療費150元、扶養費6,000元、福利金171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得以影本提出;且以近幾個月之支出單據即可)。另請說明聲請人與受扶養人陳○騏之父親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請釋明扶養能力)?又該每月6,000元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
八、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支付租金1萬1,000元之繳款證明文件(如係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存摺等,現金給付應提出房東所出具之收付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每人分擔之房租費用為何?又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租賃處?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居住何處,如係租賃他處亦請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
九、請說明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各債權額之依據為何?又其中對於第一銀行、華南銀行、花旗銀行、渣打銀行、匯豐銀行、板信銀行之債務,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記載「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是」是否有誤?若是,若有請重新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到院,若否,請提出該等債務有擔保或憂先權之證明文件到院。
十、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二、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