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五九號
聲請人鐵甲機械五金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鈞煒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五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鐵甲機械五金工業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壹拾壹萬玖仟柒佰│0000000││││限公司甲○○│外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