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訴字第16號
原   告 己○○
            4樓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
複 代理人 戊○○
            樓之3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受 告知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事由欄關於「清償債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
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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