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79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維晃
丙○○
被 告 丁○○
3號
乙○○
甲○○原姓名: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27日下午2時47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