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79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維晃
      丙○○
被   告 丁○○
           3號
      乙○○
      甲○○原姓名: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27日下午2時47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