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正昌具保人張桂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呂正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正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具保新臺幣3萬元,經具保人張桂繳納同額保證金在案,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100年度毒偵字第491號卷第48頁背面)。
二、茲因被告經2次合法傳喚未到庭,且依法命警拘提未獲,復經2次命具保人偕同其到庭未果,顯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