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林秋鐘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相對人即繼承人 陳貞伶
陳貞伊
號 陳貞儒
號 陳彥樺
號上列聲請人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相對人即繼承人陳貞伶、陳貞伊、陳貞儒、陳彥樺於民國100年10月6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本院裁定如下:
一、相對人係被繼承人 陳茂盛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鄰○○路○○○號)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
7月3日死亡,現相對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茂盛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