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244號上訴人 李黃冬糖 被上訴人 陳振芳 追加被告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芳間因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24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追加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972元(000000+188202=53397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