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海商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海商字第12號原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 律師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即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保險字第77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原告具狀聲請續行訴訟,有原告108年10月2日遞狀之聲請續行訴訟狀可憑,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范煥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