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109號債權人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清發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曾方皓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於108年9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債權人所提供之債務人住址,經本院發函囑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訪後,獲知該住所現住人並非債務人,且該現住人表示不認識債務人,有前揭分局回函在卷可稽,是本項聲請,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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