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 王仁傑 被上訴人 李屏華
李湘台 楊家義 王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8年8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51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7至61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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