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告厚野海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吳淑貞
被告領袖海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4,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