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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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鄧韻琴

代理人 邱陳律 律師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程雅琪王姍姍蔡政宏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2月8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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