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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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盈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38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叁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柒零捌貳公克,驗餘淨重壹點柒零伍陸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年毒偵字第4383號被告潘盈純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死亡)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9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082公克,驗餘淨重1.7056公克)、吸食器1組(內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所檢出之上開毒品為違禁物,且與吸食器無法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吸食器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