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0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錢紹忠 代理人 馬維青
號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
三、請提出劉 李麗珠 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向所屬法院查詢 劉李麗珠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五、請提出劉李麗珠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