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3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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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3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台八七訴字第二八一八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台八七訴字第二八一八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五一一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高啟燦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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