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柏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前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士簡字第56
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
憑,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受刑
之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因此自我控管,復於短期內再犯本案相
同罪質犯行,可徵其未由前案刑責予以矯正非行行為及強化
法治觀念,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
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雪華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