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錦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錦宏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
點壹伍伍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前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士原簡字第
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9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受刑之執
行完畢後,仍未能因此自我控管,復於短期內再犯本案相同
罪質犯行,可徵其未由前案刑責予以矯正非行行為及強化法
治觀念,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
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雪華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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