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川上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
鄭曄祺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余欽博 律師
王乙凡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乙○○、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丙○○、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4月10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並先後於同年7月10日、同年9月10日延長羈押2月,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於短期內為多次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
本院認被告等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