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零點陸伍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大麻業經列為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毒偵字第9405號被告 莊智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其於民國97年11月23日23時50分許,在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之儷閣汽車旅館620號房前為警查扣之毒品,經鑑定係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6570公克,取樣0.002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6541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76251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