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宣告刑│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刑玖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2日下午5時30分許│96年3月18日凌晨零時4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404號│96年度偵字第2124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8053號│97年度訴字第52號││實├──┼───────────────┼───────────────┤│審│判決│96年12月12日│97年2月27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7年3月18日│97年3月31日│││日期│││├─┴──┼───────────────┴───────────────┤│備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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