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弘梧貿易有限公司上聲請人因弘梧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清算期間部分稅款尚未確定,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7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2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