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受刑人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壹、肆、伍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7年度聲字第1669號│├───────┬───────────┬───────────┬───────────┤│編號│壹│貳│叁││├───────┼───────────┼───────────┼───────────┤│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2日至同年月23│96年5月31日│96年6月13日│││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754號│96年度偵字第14010號│96年度偵字第14010號│├───┬───┼───────────┼───────────┼───────────┤│最│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東簡字第171號│96年度易字第959號│96年度易字第959號││實├───┼───────────┼───────────┼───────────┤│審│判決│96年5月31日│96年7月25日│96年7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東簡字第171號│96年度易字第959號│96年度易字第959號││決├───┼───────────┼───────────┼───────────┤││確定│96年6月24日│96年9月3日│96年9月3日│││日期││││├───┴───┼───────────┼───────────┼───────────┤│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叁月│││├───────┼───────────┼───────────┼───────────┤│執行案號│臺東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第77號│10431號│10431號│├───────┼───────────┴───────────┴───────────┤│備註│編號壹: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1號裁定,予以減刑。│││編號貳、叁: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5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編號│肆│伍│├───────┼───────────┼───────────┤│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2日│96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27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27號、│││3027號│302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9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實├───┼───────────┼───────────┤│審│判決│96年10月26日│96年10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9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決├───┼───────────┼───────────┤││確定│96年11月19日│96年11月19日│││日期│││├───┴───┼───────────┼───────────┤│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126號│14126號│├───────┼───────────┴───────────┤│備註│編號肆、伍: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判決│││,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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