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860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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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8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易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687號、第4994號、96年度偵字第22343號),於中華民國97年
7月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家貽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毛重零點肆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玖壹壹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肆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柒伍公克,空包裝總重伍點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壹貳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削尖吸管壹支、小湯匙壹支、分裝袋貳包、玻璃球壹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毛重零點肆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玖壹壹柒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肆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柒伍公克,空包裝總重伍點參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壹貳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削尖吸管壹支、小湯匙壹支、分裝袋貳包、玻璃球壹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民國94年6月21日執行完畢;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6月13日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0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悛悔,復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㈠於96年8月19日上午某時,在桃園縣八德市某友人住處內,
以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㈡於96年8月20日晚間11時許,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 靜宜 」之成年女性友人所託,代其至桃園縣桃園市○○路陽明公園旁,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生 」之成年男子,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翌(21)日凌晨1時16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樓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毛重0.4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9117公克)。
㈢於96年9月1日某時,分別以每包新臺幣500元之代價,向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生」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4包而非法持有之;復於翌(2)日早上某時,在其桃園縣○○鎮○○路○段○○○巷○○號住處內,以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前揭住處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4包(合計驗餘淨重2.75公克,空包裝總重5.3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2.1277公克),及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削尖吸管1支、小湯匙1支、分裝袋2包、玻璃球1個、吸食器1組。
三、附記事項:前揭犯罪事實㈡中,甲○○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