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57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57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易字第57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河泉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與 陳正中 共同經營昶陽機電有限公司(下稱昶陽機電公司),平日負責電梯維修及代表昶陽公司向客戶收取款項及簽訂契約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將所示紫禁城社區等客戶所交付,託其轉交予昶陽公司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嗣經陳正中查帳,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行為時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已經修正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
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從舊從輕原則,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論以連續犯,本件被告甲○○先後多次業務侵佔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銀元三佰元修正為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修正前之折算標準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罪,且宣告一年六月以下之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收取時間│客戶及│費用項目│收取金額│侵占金額│備註││││收取地點│││││├──┼────┼────┼────┼────┼────┼────┤│一│92年04月│紫京城│電梯維修│2000元│2000元││││18日│社區│費││││├──┼────┼────┼────┼────┼────┼────┤│二│93年08月│紫京城│電梯維修│25000元│6000元││││05日│社區│費││││├──┼────┼────┼────┼────┼────┼────┤│三│93年10月│巴黎世家│抽水及電│2680元│2680元││││04日│社區│梯使用許││││││││可證費用││││├──┼────┼────┼────┼────┼────┼────┤│四│93年10月│巴黎世家│社區保養│46000元│46000元│該款項於│││04日│社區│費│││94年2月││││││││1日繳回│├──┼────┼────┼────┼────┼────┼────┤│五│93年11月│臺北萬寶│電阻器及│22180元│7180元││││24日│社區│功率電晶││││││││體差額費││││││││用││││├──┼────┼────┼────┼────┼────┼────┤│六│93年12月│巴黎世家│鋼索款│65000元│32500元││││01日│社區│││││├──┼────┼────┼────┼────┼────┼────┤│七│93年12月│紫京城│更換電梯│18900元│18900元││││24日│社區│馬達油封││││││││費用││││├──┼────┼────┼────┼────┼────┼────┤│八│94年02月│巴黎世家│社區保養│46000元│46000元│該款項於│││01日│社區│費│││94年4月││││││││26日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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