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鶴文 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保證人 高憶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劉建顯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868元,總清償金額206,496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9.08%,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司執消債更118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惟未獲債權人可決。
三、債務人於更生方案陳稱其目前是在有巢氏房屋擔任仲介人員沒有固定底薪,僅仲介成交時可領取報酬佣金,107年僅有成交兩筆,領有76,114元之成交佣金,另外平常會幫同事代值班,同事一天會給予300-500元費用,再者債務人會抽空至屏東市○○路的汽車材料行幫忙店主顧店,時薪150元,故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7,000元至18,000元等情,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收入切結書可參。本院斟酌債務人為業務人員每月業績酬金所得不固定,所得與經濟景氣習習相關,而景氣良窳通常為週期循環,故宜依長期平均每月所得作為債務人更生期間所得認定之基礎,又觀諸債務人於103年至
106年間歷年所得資料分別為0元、0元、20,000元、0元,勞保資料顯示為退保狀態,顯見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佣金、打臨工收入外應無其他工作收入,且其收入數額亦確實不多,有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詢問筆錄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屬實。本院斟酌本件債務人收入金額偏低且不穩定,惟債務人表示其友人即保證人高憶婷獨資經營「蘭亭花卉」花店,願協助其處理債務問題,且債務人願將投保之保單解約並將該價值數額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故仍願提出每月清償2,868元之更生方案,並徵得其友人高憶婷同意擔任保證人,本院審核其更生方案與保證人高憶婷之資力如下:
?怚誑騥酈?人名下僅有一輛87年出廠,車齡已逾21年,車牌號
碼00-0000號之三陽牌自用小客車及其投保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金26,522元可供清算分配,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查詢回覆函在卷為憑。本件斟酌上開車輛已遠逾使用年限,且該車輛新車價格約60至70萬元,經核算21年折舊後價值剩餘無多,應足可堪認上開車輛已無甚清算之實益,爰不予列入計算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價值數額。據此,堪可認定債務人所提清償總額計206,496元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金額遠高於債權人透過清算程序自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受償之金額26,522元,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新施行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債債務人現育有未成年之女李○邑,年僅2歲,有戶籍謄本可參,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且該扶養義務應由債務人及李○邑之生父共同負擔,是以上開最低生活費計算,債務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7,433元【計算式:12,388×1.2÷2=7433,未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則債務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1,500元,洵堪採信。又債務人與李○邑之生父(李○山)名下均無不動產,現由李○山承租屏東市○○路○○○號房屋供全家三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18,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由債務人分擔其中4,000元,債務人陳報每月分擔之租金數額未逾一般家庭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9,200元,連同上開租金4,000元,總計13,20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復未逾前揭臺灣省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數額每月14,866元,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本院斟酌債務人目前每月所得數額至多僅約17,000元至18,000元,且尚非穩定,每月支出數額(包含前揭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3,200元與應分擔之扶養未成年子女李○邑之費用1,500元)則為14,700元,亦有卷內陳報狀、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為佐,則以前揭收支數額之餘額尚不足負擔更生方案清償之數額【計算式:0000
0-00000=3300】,債務人幾乎已將餘額近8成7之數額提出作為更生方案清償數額,且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
3款所示「清算價值維持原則」之規定,又債務人已徵得其友人高憶婷擔任保證人,應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迉誑颿O證人高憶婷自稱現除獨資經營「蘭亭花卉」花店外,
尚有在婆家經營的柏森園藝有限公司幫忙,每月薪資20,000元加上花店盈餘,每月約有30,000-40,000元,育有二子,其105年、106年之所得分別為321,163元、333,163元,經核算後平均每月薪資約27,264元,收入尚屬穩定,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本院斟酌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僅2,868元,以保證人高憶婷之收入應足擔保上開更生方案之履行,從而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第2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所述,債務人雖暫無穩定收入,惟仍願提出每月清償2,
868元之更生方案,且有保證人高憶婷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2,868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9.08%。││5.債務總金額:2,272,898元。││6.清償總金額:206,496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保證人:高憶婷住屏東縣○○市○○路○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31,867│293│21,096│││股份有限公司││││├──┼────────┼──────┼─────┼──────┤│2│花旗(台灣)商業│381,100│481│34,63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43,007│54│3,888│││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33,665│169│12,168│││股份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8,308│376│27,072│││股份有限公司││││├──┼────────┼──────┼─────┼──────┤│6│正泰資產管理股份│208,965│264│19,008│││有限公司││││├──┼────────┼──────┼─────┼──────┤│7│臺灣土地銀行股份│932,346│1,176│84,672│││有限公司││││├──┼────────┼──────┼─────┼──────┤│8│?A誠第一資產管理│15,704│20│1,440│││股份有限公司││││├──┼────────┼──────┼─────┼──────┤│9│聯盛財信股份有限│27,936│35│2,520│││公司││││├──┼────────┼──────┼─────┼──────┤│││││││總計││2,272,898│2,868│206,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