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89號上訴人 陳璟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
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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