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80號上訴人 郭新華 被上訴人 沈燈源
江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10年2月9日所提之上訴狀僅表明上訴意旨,並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體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3,182元(計算式:1,606,979+1,396,203=3,003,182),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