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隆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3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九年度審交訴字第二一八號刑事裁定,關於過失傷害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隆傑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1月28日以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過失傷害部分為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此部分之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葉逸如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