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51號原告 金露華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被告富里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清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被告 楊欽仁 以上原告與被告楊欽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楊欽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楊欽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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