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5日所為改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孫啟強、法官顏銀秋、法官方百正」之記載,茲發現有誤,均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方百正、法官顏銀秋、法官高增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孫啟強、法官顏銀秋、法官方百正」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方百正、法官顏銀秋、法官高增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顏銀秋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