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147號予以減刑,爰聲請就上開二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95年
度簡字第550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以97年度審簡字第41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並有上開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均堪以認定。
㈡又本件受刑人為附表所列之犯行後,刑法業已修正並自95年
7月1日開始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
號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壹理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犯罪│95.3.24│94.12.22│││日期││││├──────┼────────┼────────┼───────┤│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5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156號│緝字第1275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簡字第5507│97年度審簡字第41│││最後││號│47號│││事實審├──┼────────┼────────┼───────┤││判決│95.11.24│98.4.21││││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簡字第5507│97年度審簡字第41│││確定││號│47號│││判決├──┼────────┼────────┼───────┤││判決│96.01.02│98.05.20││││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2│刑法第339條││├──────┼────────┼────────┼───────┤│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已減刑)││├──────┼────────┼────────┼───────┤│備註│高雄地檢96年度執│││││緝字第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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