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132號債權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樓債務人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