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55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乙○○、丙○○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如主張係於支票上背書,並請提供支票背面影本。)
二、票號FK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釋明該支票已為提示。(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132條參照。)。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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