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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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峻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毒偵字第1440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其中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零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梁峻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4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其中海洛因驗餘淨重0.108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梁峻源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44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5602號駁回再議處分在案,而於民國100年9月13日確定,並於102年9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其中海洛因驗餘淨重
0.108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參以鑑定機關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當已無法析離,而均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亦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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