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AMSANGACHANPHE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4363號被告NGAMSANGACHANPHEN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既為被告所有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NGAMSANGACHANPHEN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民國102年8月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436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確為被告所有且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業據被告NGAMSANGACHANPHEN於偵查中供述詳實,並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北松郵移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即擅自輸入,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由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禁藥,准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藥品(標示MADOL膠囊)│49粒│├───┼───────────────┼───────┤│2│藥品(標示BUFENACFORTE藥錠)│49粒│├───┼───────────────┼───────┤│3│藥品(標示CAPIROX-20膠囊)│49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