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7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彥豪 被告多來特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光榮 被告 林秀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3,5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14萬3,060元【計算式:000000-000=1430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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