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58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彭若鈞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永祺
複代理人   林佑儒
被   告  彭淑婉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
日下午四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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