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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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四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徐姜媺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