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原告 黃智偉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複代理人 候志翔 被告 劉甄容 即賴 劉阿緞
賴美麗 賴承益 即 賴三晉 賴俊仲 賴琛庭 即 賴志昂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被告 賴聰明
賴秀珍 被告 莫哲欣 (即 賴秀琴 之承受訴訟人)
莫雅婷 (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
何惠貞 被告 洪柏鈺 (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 被告 賴秀鑾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複代理人 馮福仁 被告 賴光照
賴橙彥 黃彩紋 被告 董嘉文 (即 賴秀換 之承受訴訟人)
董羿圻 (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董信雄 (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0年6月9日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及本院98年司執字第68669號強制執行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99年重訴字第4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業已確定終結,有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事件卷宗可稽;另本院98年司執字第68669號業已終結,復據本院調閱本院98年司執字第68669號執行卷及卷內所附辦案簿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