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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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基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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