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原告 黃智偉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告 劉甄容賴劉阿緞
賴美麗 賴承益賴三晉 賴俊仲 賴琛庭賴志昂 (即 賴大淋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被告 賴聰明
賴秀珍 莫哲欣 (即 賴秀琴 之承受訴訟人) 莫雅婷 (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
何惠貞 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複代理人 馮福仁 被告 洪柏鈺 (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 被告 賴秀鑾 訴訟代理人洪崇欽律師複代理人 許煜婕 律師
馮福仁被告 賴光照
賴橙彥 黃彩紋 董嘉文 (即 賴秀換 之承受訴訟人) 董羿圻 (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董信雄 (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第三項則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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