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李聖義 相對人 潘扶達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附表土地部分「0000-000」、「0000-000」地號;建物部分基地坐落「0000-000、0222-7」、「0000-000、0222-7」地號之記載有誤,應分別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如本件更正附表所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