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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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親屬會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206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乙○○
二丙○○
二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撤銷親屬會議事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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