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正玻璃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