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01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素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素青 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0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20,178元【計算式:即依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面積×公告現值:1,344.78(平方公尺)×1/10×35,100=4,720,17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