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55號上訴人 施順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銘航 等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經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54,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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