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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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47號聲請人 林憲雄 相對人財團法人富麗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富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富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富麗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修定變更,業經其董事會決議通過。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1份、新舊章程各1份、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富麗文教基金會第六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於民國101年4月28日召開,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條,增列第7款、第8款條文,有該法人101年4月28日董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