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8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瑞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2787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76,118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219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