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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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保險上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上訴人乙○○
丙○○丁○○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原名 陳淑娥 )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於起訴時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500,000元(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陳邦豪法官游明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于誠